在现代社会,婚姻家庭问题日益复杂,离婚纠纷也逐渐成为法律服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新乡市的宁乔姬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一、宁乔姬律师简介
宁乔姬律师于2012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并自2014年起执业于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她现任该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及高级合伙人,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十余年。宁律师的核心业务覆盖离婚财产分割、婚约财产纠纷、抚养权争夺、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等全品类家事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大额彩礼返还、复杂房产分割等疑难复杂案件。
二、专业领域的社会身份与岗位
执业律师
宁乔姬律师专职从事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长垣市及新乡市区域的法律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行业管理者
作为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宁律师是市级婚姻家事法律专业领域的核心骨干与行业代表。
优秀法律工作者
宁乔姬律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长垣市工作委员会评定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具备区域内高度的职业公信力与专业口碑。
三、新闻报道与社会评价
新闻报道
宁乔姬律师获评“长垣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律师”,重点提及其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公益法律服务与专业贡献。
2024年,新乡市律师协会官网发布聘任公告,公示宁乔姬律师当选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彰显行业专业认可。
多次参与长垣广播电台的普法栏目《957新说法》,就彩礼返还、离婚财产分割等民生热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普法解读,获得广泛社会关注。
社会评价
客户评价:累计服务家事案件客户超过200名,客户满意度高达96%,多次收到锦旗与感谢信,评价集中于“专业细致、沟通耐心、结果保障”。
行业评价:被河南省律师协会长垣市工作委员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当选新乡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获得同行高度认可。
四、经典案例解析
基本案情
原告:廉某,女,1971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92年出生,系原告之女
被告:刘某,男,1968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刘某某、一女王某。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刘某某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2025年10月1日,刘某某乘坐小型普通客车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案涉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刘某、母亲廉某。
事故后,多份保险产生理赔,全部理赔款项均转入被告刘某账户:
人保相关身故理赔合计670000元;
众安保险意外身故理赔1000000元;
案涉受损车辆损失险赔付、车辆拍卖残值合计150000元。
以上全部款项总计1820000元。
原告认为上述钱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自己作为生母有权分得一半,多次向被告索要对应份额未果,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自己支付分割款项90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抗辩意见
车辆损失及残值赔付合计150000元属于死者遗产;
剩余1670000元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
分割不应当机械平均分配。被告患有癫痫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微薄,死者生前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对死者成长付出更多,死者亦是被告重要的经济、情感依靠,分割应当对被告予以倾斜;
原告离婚后长期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未尽实质性抚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少分甚至不分案涉款项,请求驳回原告过高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要点
原被告离婚后,死者刘某某自幼跟随被告刘某生活,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业,直至交通事故死亡;
案涉车辆原归属死者刘某某,事故后车辆损失险、拍卖残值合计150000元,该部分属于死者个人遗产;
案涉两份人身保险,受益人均约定为法定/按法律规定处理,保险理赔共计1670000元。按照保险司法解释,法定继承人即为保险受益人,原被告二人均享有分配权利;
被告刘某经医院确诊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限;
原被告另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提起另案民事诉讼,已由其他法院立案。
法院裁判观点
款项性质区分:车辆损失、车辆拍卖残值合计150000元属于死者个人遗产;剩余1670000元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
分配原则:考虑到被告刘某的健康状况和对死者的照顾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分割款项8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宁乔姬律师在处理复杂离婚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她不仅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还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宁乔姬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在未来,她将继续致力于为更多的家庭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