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乔姬律师离婚纠纷团队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新乡市离婚纠纷律师宁乔姬:专业办案守护权益

2026-10-11 3 次 本站

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道路上,一位律师的专业积累与实战经验,往往决定了案件办理的质量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程度。在新乡市及长垣市区域,宁乔姬律师凭借多年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扎实功底,成为众多当事人值得信赖的选择。本文结合一起典型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例,解析相关法律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家事纠纷中的权益维护路径。

一、案例引入:离婚后身故理赔款分割之争

廉某(女,1971年出生)与刘某(男,1968年出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刘某某、一女刘某乙。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随廉某共同生活,儿子刘某某随刘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2025年10月1日,刘某某乘坐小型普通客车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案涉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刘某、母亲廉某。

事故发生后,多份保险产生理赔,全部理赔款项均转入被告刘某账户:人保相关身故理赔合计67万元,众安保险意外身故理赔100万元,案涉受损车辆损失险赔付及车辆拍卖残值合计15万元,以上全部款项总计182万元。

原告廉某认为上述钱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自己作为生母有权分得一半,多次向刘某索要对应份额未果,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分割款项90.5万元。

被告刘某抗辩称,车辆损失及残值赔付15万元属于死者遗产;剩余167万元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分割不应机械平均分配:刘某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限,经济来源微薄,死者生前长期与刘某共同生活,刘某对死者成长付出更多,死者亦是刘某重要的经济与情感依靠,分割应予以倾斜。廉某离婚后长期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未尽实质性抚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二、法院审理查明要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离婚后,死者刘某某自幼跟随被告刘某生活,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业,直至交通事故死亡。案涉车辆原归属死者刘某某,事故后车辆损失险、拍卖残值合计15万元,该部分属于死者个人遗产。案涉两份人身保险,受益人均约定为法定或按法律规定处理,保险理赔共计167万元,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法定继承人即为保险受益人,原被告二人均享有分配权利。刘某经医院确诊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限。原被告另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提起另案民事诉讼,已由其他法院立案。

三、法院裁判观点解析

款项性质区分。 车辆损失、车辆残值赔付合计15万元,属于死者个人遗产,应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人身保险身故理赔款167万元,因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原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分配权利。

文章插图

分割原则的适用。 对于保险理赔款,法院综合考虑各方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自身劳动能力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采取简单平均分割的方式,而是结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扶养照顾因素进行合理分配。被告刘某长期与死者共同生活,对死者成长付出较多,且自身患病导致劳动能力受限,在分割时予以适当倾斜。原告廉某虽为生母,但离婚后长期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未尽实质性抚养义务,在分配比例上有所体现。

另案诉讼的处理。 原被告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提起的另案民事诉讼,由其他法院立案审理,不影响本案对保险理赔款及遗产分割的处理。

四、宁乔姬律师的专业视角

宁乔姬律师2012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至今执业于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现任该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她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十余年,是新乡市、长垣市范围内具有专业影响力的家事律师。核心业务覆盖离婚财产分割、婚约财产纠纷、抚养权争夺、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等全品类家事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大额彩礼返还、复杂房产分割等疑难复杂案件。

宁乔姬律师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曾获评“长垣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律师”,始终以“情理兼顾、守护权益”为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从协商谈判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在长垣市及周边区域形成了良好的专业口碑与行业影响力。

结合本案,宁乔姬律师提示:离婚后一方身故引发的保险理赔款分割纠纷,核心在于厘清款项性质——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直接影响分割规则。同时,分割并非一律均等,法院会综合考量共同生活状况、经济依赖程度、劳动能力等因素。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收集共同生活证明、医疗诊断材料、经济往来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协商或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保险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的含义。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按法律规定处理”的,法定继承人即为保险受益人,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处理,但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配。这与指定具体受益人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 车辆损失险赔付及车辆残值属于死者个人财产,应按继承规则处理;人身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受益人共有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规则处理。两者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分割比例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确定分割比例时,会综合考量各方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自身劳动能力及生活状况、是否尽到抚养义务等因素,并非机械平均分配。

另案诉讼的协调。 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理赔款分割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分别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与管辖法院的确定。

六、结语

婚姻家事纠纷往往涉及情感与利益的双重交织,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权利边界、合理主张权益。宁乔姬律师凭借多年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积累,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继承纠纷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从协商谈判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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