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乔姬律师离婚纠纷团队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宁乔姬律师离婚纠纷团队

宁乔姬律师离婚纠纷团队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 执业 12年 执业证号:14107201411651256 18638323299

律师介绍

宁乔姬

2012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至今执业于  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宁乔姬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十余年,是新乡市范围内极具影响力的专业家事律师。核心业务覆盖离婚财产分割、婚约财产纠纷、抚养权争夺、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等全品类家事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大额彩礼返还、复杂房产分割等疑难复杂案件。

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曾获评“长垣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律师”,始终以“情理兼顾、守护权益”为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从协商谈判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在长垣市及周边区域形成了良好的专业口碑与行业影响力。

领域的社会身份和岗位

1. 执业律师:专职从事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深耕长垣市及新乡市区域法律服务市场。

2. 行业管理者: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是市级婚姻家事法律专业领域的核心骨干与行业代表。

3. 优秀法律工作者:河南省律师协会长垣市工作委员会评定的“2021年度优秀律师”,具备区域内高度的职业公信力与专业口碑

领域的新闻报道

1. 宁乔姬律师获评“长垣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律师”,重点提及其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公益法律服务与专业贡献。

2. 2024年,新乡市律师协会官网发布聘任公告,公示宁乔姬律师当选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彰显行业专业认可。

3. 多次参与长垣广播电台的普法栏目《957新说法》就彩礼返还、离婚财产分割等民生热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普法解读,获得广泛社会关注。

领域的获奖

1. 行业荣誉:2022年3月,荣获“长垣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律师”称号(河南省律师协会长垣市工作委员会颁发)。

2. 专业职务:2024年8月,受聘为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任期2024-2028年)。

2024年受聘任新乡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相关内容

1. 公益服务:定期参与“婚姻家事公益法律咨询日”,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走进社区、乡村开展普法讲座,普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知识。

2. 服务优势:提供“一对一专属家事法律服务”,针对客户个性化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兼顾法律专业与情感关怀,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与家庭稳定。

死亡相关保险理赔款、车辆赔偿款分割经典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廉某,女,1971 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92 年出生,系原告之女

被告:刘某,男,1968 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刘某某、一女王某。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刘某某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2025 年 10 月 1 日,刘某某乘坐小型普通客车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案涉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刘某、母亲廉某。

事故后,多份保险产生理赔,全部理赔款项均转入被告刘某账户:

人保相关身故理赔合计 670000 元;

众安保险意外身故理赔 1000000 元;

案涉受损车辆损失险赔付、车辆拍卖残值合计 150000 元。

以上全部款项总计 1820000 元。

原告认为上述钱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自己作为生母有权分得一半,多次向被告索要对应份额未果,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自己支付分割款项 905000 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抗辩意见

车辆损失及残值赔付合计 150000 元属于死者遗产;剩余 1670000 元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

分割不应当机械平均分配。被告患有癫痫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微薄,死者生前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对死者成长付出更多,死者亦是被告重要的经济、情感依靠,分割应当对被告予以倾斜。

原告离婚后长期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未尽实质性抚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少分甚至不分案涉款项,请求驳回原告过高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查明要点

原被告离婚后,死者刘某某自幼跟随被告刘某生活,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业,直至交通事故死亡。

案涉车辆原归属死者刘某某,事故后车辆损失险、拍卖残值合计 150000 元,该部分属于死者个人遗产。

案涉两份人身保险,受益人均约定为法定 / 按法律规定处理,保险理赔共计 1670000 元。按照保险司法解释,法定继承人即为保险受益人,原被告二人均享有分配权利。

被告刘某经医院确诊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限。

原被告另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提起另案民事诉讼,已由其他法院立案。

三、法院裁判观点

款项性质区分

车辆损失、车辆拍卖残值共计 150000 元,是死者个人车辆受损获得赔偿,属于遗产。

1670000 元人身保险身故理赔,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原被告二人均有权分配。

本案同时存在继承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法律关系。

分割裁判逻辑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均等;对生活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身患疾病、劳动能力不足;死者数十年长期和被告共同生活成长;双方经济条件、情感依赖程度、抚养付出差异;案涉款项兼具遗产与近亲属抚恤补偿属性,不支持机械对半分割。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分割款项 450000 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被告分担;保全费双方亦按比例分担。

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提示: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案件核心法律要点总结

死亡类保险,受益人为 “法定” 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 / 法定继承人,直接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死者遗产,但由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分配权利。

车辆财产损失理赔≠死亡赔偿金:车辆属于死者个人财物,车辆损毁得到的赔偿属于死者遗产,按法定继承规则处理;人身身故保险理赔属于近亲属受益的财产。

遗产、身故保险金分割不必然平均分配:需要结合继承人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情况、是否长期共同生活、抚养付出大小,遵循公平原则做差异化分配。



擅长领域

专注离婚纠纷,擅长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大额彩礼、复杂房产等疑难案件,秉持 “情理兼顾、守护权益” 理念,提供谈判调解、诉讼代理全流程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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