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乔姬律师离婚纠纷团队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新乡市离婚纠纷律师宁乔姬:深耕离婚纠纷,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17 2 次 本站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离婚本身往往只是矛盾的起点,真正复杂的是离婚之后衍生出的财产分割、继承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新乡市离婚纠纷律师宁乔姬,执业于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曾获评“长垣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律师”。本文结合其办理的一起死亡相关保险理赔款、车辆赔偿款分割典型案例,梳理此类案件的办案要点,供有类似困扰的当事人参考。

一、案情回顾:一笔182万元款项引发的母子之争

原告廉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刘某某、一女王某。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刘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

2025年10月1日,刘某某乘坐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案涉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刘某、母亲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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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多份保险产生理赔,全部款项均转入被告刘某账户:人保相关身故理赔合计67万元;众安保险意外身故理赔100万元;案涉受损车辆损失险赔付及车辆拍卖残值合计15万元。以上款项总计182万元。

原告认为上述钱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自己作为生母有权分得一半,多次索要未果后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分割款项90.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则抗辩称:车辆损失及残值赔付15万元属于死者遗产,其余167万元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但分割不应机械平均分配——被告患有癫痫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微薄,死者生前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其对死者成长付出更多;原告离婚后长期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未尽实质性抚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二、法院审理查明的关键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离婚后,死者刘某某自幼跟随被告生活,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业,直至交通事故死亡;案涉车辆原归属死者刘某某,事故后车辆损失险、拍卖残值合计15万元,属于死者个人遗产;案涉两份人身保险受益人均约定为法定或按法律规定处理,保险理赔共计167万元,按照保险司法解释,法定继承人即为保险受益人,原被告二人均享有分配权利;被告刘某经医院确诊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限;原被告另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提起另案民事诉讼,已由其他法院立案。

三、法院裁判观点:款项性质区分是分割前提

第一,款项性质必须区分清楚。 车辆损失、车辆残值赔付合计15万元,属于死者个人遗产,应按继承规则处理;而人身保险身故理赔金167万元,因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属于原被告共有财产,按共有物分割规则处理。两类款项法律性质不同,分割原则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共有财产分割并非一律均等。 法院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本案中,被告长期与死者共同生活,对其成长教育付出较多,且自身患病、劳动能力受限,生活依赖程度较高;原告离婚后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抚养义务履行较少。因此,在分割比例上应当对被告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这一原则并非否定法定继承权,而是在具体分割份额上体现公平。法院最终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对原告主张的均等分割作出了相应调整。

四、宁乔姬律师的办案思路与提示

结合本案,宁乔姬律师提示:离婚后一方死亡引发的保险理赔款、车辆赔偿款分割纠纷,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三个方面——款项性质是遗产还是共有财产、受益人如何认定、分割比例是否应当倾斜。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先厘清款项来源与性质。保险理赔金、侵权赔偿款、车辆残值等不同款项,法律属性差异明显,继承与共有分割的规则并不相同,必要时需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指定情况综合判断。

其二,注意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包括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教育支出凭证、自身劳动能力与健康状况的医学证明、保险理赔记录等,这些材料直接影响分割比例的认定。

其三,重视协商与诉讼的衔接。此类纠纷涉及亲属关系,情绪对立往往较重,专业律师介入后可通过协商谈判争取合理方案;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的,则需围绕款项性质、贡献程度、生活依赖等因素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与论证逻辑。

宁乔姬律师长期扎根新乡市、长垣市区域法律服务市场,核心业务覆盖离婚财产分割、婚约财产纠纷、抚养权争夺、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等全品类家事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大额彩礼返还、复杂房产分割等疑难复杂案件。其始终以“情理兼顾、守护权益”为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从协商谈判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在长垣市及周边区域形成了良好的专业口碑与行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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